對加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思考
趙麗莉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口頭或無形遺產,是相對于有形遺產即可傳承的物質遺產而言的。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簡稱《公約》)中發(fā)布的最新定義,它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公約》還從概念框架上對此定義作了具體的說明,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U一是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二是表演藝術;三是社會風俗、禮儀、節(jié)慶;四是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是傳統(tǒng)的手工藝技能。《公約》進而指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對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guī)和非正規(guī)教育)和振興。”
新疆對非物質文化的界定主要來自《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該條規(guī)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tǒng)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同時,該《暫行辦法》第三條界定了保護的范圍,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是指能夠體現新疆各民族文化創(chuàng)造才能,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新疆民族民間非物質文化的杰出代表和典范。具體包括以下方面?U一是傳統(tǒng)口述文學,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二是傳統(tǒng)表演藝術;三是傳統(tǒng)民俗活動、禮儀、節(jié)慶;四是有關自然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活動;五是傳統(tǒng)民間手工藝技能和經驗;六是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加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國家和民族的重要財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我國各民族文化傳承和發(fā)展的基礎,也是維護中華文化獨特性和復興中華文化的重要一環(huán),具有重要的戰(zhàn)略意義。
(一)促進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目前,大批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甚至由于傳承人的逝去而瀕于消亡。大量珍貴實物與數據遭到毀棄,一些民族古老傳統(tǒng)節(jié)日、民間手工藝、原汁原味的民間舞蹈和民歌離我們遠去。如作為新疆傳統(tǒng)文化的象征,維吾爾木卡姆的地位和聲譽越來越高,但已確認的新疆維吾爾木卡姆傳承人現在僅有不到50人,且大都年過六旬,因而迫切需要加強對維吾爾木卡姆的傳承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著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急劇變遷。因此,作為擁有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疆必須重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二)促進地方民族文化建設,提升地區(qū)文化軟實力各少數民族是中華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員,在長期的歷史演進中,形成了承古啟今、各具風姿、積淀深厚的民族民間傳統(tǒng)文化。在新疆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名列中國三大史詩的《瑪納斯》、《江格爾》,有歷史悠久、絢麗多姿的各民族舞蹈,有奇特的民族服飾、傳統(tǒng)工藝,還有特色鮮明的人生禮儀和歲時節(jié)令等民俗文化,這些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彰顯了新疆文化資源的優(yōu)勢和豐富內涵。如能將這些非物質文化的保護、開發(fā)、利用有效結合起來,必將推動新疆民族文化的建設,從而實現從文化優(yōu)勢向產業(yè)優(yōu)勢的轉變,并進一步提升地區(qū)文化軟實力。
三、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現狀
(一)制定了相關法律保護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并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有關部門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這些行政規(guī)章明確界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保護范圍、目的以及具體的管理和實施辦法。
(二)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為更好地搶救、整理、研究、保護新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新疆寶亨集團和新疆大學利用各自的資源優(yōu)勢,強強連手,在新疆首次闖出一條校企合作走文化事業(yè)產業(yè)化的新路,經有關部門批準,2003年3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新疆非物質文化研究中心”。該中心通過官方和高校的合作而建立,創(chuàng)立了產、學、研結合的新路,它將在今后的工作中發(fā)揮重要的作用。
(三)設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園區(qū)
為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2006年9月15日,一個集中展示維吾爾族手工藝品及其生產過程的保護園區(qū)在吐魯番正式掛牌。這是新疆首家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保護和展示對象的園區(qū)。目前,維吾爾族土陶燒制技藝、維吾爾族花氈、印花布織染技藝、維吾爾族桑皮紙制作技藝等4個項目被列入首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通過保護園區(qū)的形式可使優(yōu)秀文化得以傳承,從而達到保護非物質文化的目的。
(四)搶救、整理和出版了大量非物質文化資源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新疆有關部門采取
各種措施收集、搶救、整理、翻譯了大量的民族民間音樂、舞蹈、故事、風俗、古籍、雜技等文化資源,其中以《中國新疆民族民俗文化系列叢書》、《十二木卡姆》系列書、“萬里長城”系統(tǒng)工程以及著名的三大史詩等的出版為代表。這些搶救和保護工作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延續(xù)。
四、加強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建議
(一)制定專門立法,確立以保護為主、輔以開發(fā)利用的立法指導思想
立法不僅可對政府提供工作依據,也為創(chuàng)造、擁有非物質文化的廣大群眾提供先進的思想武器。更重要的是,它將對全民族提供基礎教育和行為規(guī)范。目前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立法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國也在積極制定非遺相關法規(guī),但國家制定的保護法只是一個總的原則,是指導性綱領,各民族地區(qū)還應根據地方民族民間文化現狀制定更具體的、針對性更強的地方性條例,并制定保護的具體方案。從實際情況來看,新疆還沒有制定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地方性立法。我們應在確立“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為重心、以“開發(fā)利用”為目標的立法指導思想基礎上,借鑒國內外相關國家的具體立法、保護方法和措施,制定針對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條例,并制定具體保護方案。
(二)確立以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內的綜合法律保護體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所決定,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很難被其它法律制度全面保護,因此有必要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進行保護。在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時,可以借鑒比較成熟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具有與知識產權客體類似的特點。在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門法時,可直接運用“傳統(tǒng)知識”中的傳統(tǒng)文化表達的立法,而對于“傳統(tǒng)知識”的另兩個構成部分――遺傳資源和狹義的傳統(tǒng)知識等,鑒于其特殊性,可以另外單獨立法或制定法規(guī)保護。
(三)建立有效的傳承機制,擴大宣傳,提高大眾保護意識,積極發(fā)揮民眾的參與作用
從日本和韓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現狀來看,政府的重視與法律的健全對于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作用。此外,民眾的自主參與、專業(yè)學者參與也是保護與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保障。比如,韓國“江陵端午祭”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它雖不是一項官辦的活動,但是始終深深植根于民眾之中,它所蘊含的文化精神依然傳承于現代人的心里。因此,我們應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提高大眾保護意識,如通過教育、媒體公示、輿論宣傳、積極籌備建立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方式引導民眾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激發(fā)人們對民族傳統(tǒng)文化的認同感從而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此外,國外一些專業(yè)學者也積極投身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并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比如在日本,各傳統(tǒng)樂器流派每年要定期舉行數次以技藝教師或學員為主的“發(fā)表會”,即在正式的劇場或公眾場合舉行公開免費的各流派傳統(tǒng)曲目演奏會。這些演出起到了很好的宣傳作用,使普通國民能經常感受到傳統(tǒng)文化的氣氛,從中領略傳統(tǒng)技藝的優(yōu)雅。
(四)注重現有制度與其它現有法律制度體系的結合,促進社會和諧發(fā)展
新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還應當與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體系相結合,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傳統(tǒng)工藝美術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風景名勝保護區(qū)保護等等,最終形成一個綜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體系,使新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并得以傳承、發(fā)揚,從而促進新疆和諧發(fā)展。
參考文獻?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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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疆財經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
(編輯:江曉雯)